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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九鼎普法|浅谈股权转让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来源: | 作者:陈睿扬 | 发布时间: 2022-04-28 | 3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浅谈股权转让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前 言


截至2021年底,浙江全省在册各类市场主体868.47万户,按2020年末常住人口规模计算,浙江“老板率”达到每7.4人中1个老板。习近平主席曾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股权转让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助力我们的企业循法而行向法而生。



01 背景

瑕疵担保是源于罗马法的一项制度,我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第612条对瑕疵担保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而股权作为合同转让标的时,其瑕疵应属于权利瑕疵,即瑕疵股权。

瑕疵股权,顾名思义就是有瑕疵的公司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二是股东不适当地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足额出资、延期履行等。



02 瑕疵股权转让效力

瑕疵出资是否影响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瑕疵出资的股东并未当然丧失转让股权的权利,其股权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瑕疵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应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予以认定,即除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等事由外,瑕疵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03 出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3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同时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立法原理,出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瑕疵出资在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前即已存在,且在交付时仍未消除;2.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04 受让人的法律责任及司法认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瑕疵股权转让中,出让人负有绝对的填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而受让人的连带责任则是附条件的,须以受让人非善意为前提。

综上所述,瑕疵股权受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对于如何认定其善意或者非善意,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受让人与出让人之间的关系、受让人受让股权时的价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05 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和风险防范对策

①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首要作用即在于防患于未然,促进客户管理工作更符合现有法律规范,本所律师将通过参加谈判、审查重大经济合同、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方式,预防各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②抗辩权:受让人可向出让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即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中止付款的抗辩权。

③先诉抗辩权:受让人承担责任是以债权人经过强制执行公司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为前提,故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④追偿权:受让人因出资瑕疵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法向出让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