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6日晚,长沙市高新区一女子车某从高速行驶的货拉拉面包车上跳下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车上只有司机周某与死者车某,一时之间舆论纷纷,经过警方立案侦查后,2月23日高新区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图文来源于网络)
一、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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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根据“二阶层”分析法,分析一个案件应当遵循从客观要件到主观要件的顺序。
(一)客观要件
1、作为角度
分析客观要件要求考虑司机是否对乘客车某实施了危害行为,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根据警方通报,司机并未与乘客产生肢体接触,没有证据表明是司机将乘客推下车,也排除了司机强奸、强制猥亵、抢劫、绑架等危害行为的可能性。通报中表明司机有并未理睬乘客对未按导航行驶的疑惑,也未理睬乘客要求停车的行为,但这些行为没有对乘客的人身安全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由于司机并未实施危害行为,那么乘客的死亡结果与司机并无因果关系。而乘客的死亡是由于自己的跳车行为导致的,属于自己创设危险,因此死亡结果应当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由于客观要件不具备,主观要件也无需分析,周某从作为角度不需要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2、不作为角度
要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有作为义务——具有履行义务可能性——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故意或过失心态。
作为义务要求存在特定关系或特定领域,本案中司机对乘客没有监护、职业保护等保护义务。但本案中的司乘矛盾产生于面包车内,司机是面包车的管理者,同时乘客也对司机形成依赖关系,因此属于特定领域,司机对面包车内发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对乘客有救助义务。
履行义务可能性要求司机具有履行能力和条件。根据警方通报,从车内发生争执到司机拨打急救电话中间仅1分钟时间,同时司机发现乘客跳车后,采取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的做法,有效避免二次伤害和后车追尾,对于司机而言,阻止乘客跳车的可能性极低,在昏暗灯光下行车需要极高的注意力,司机在短时间内难以对跳车行为作出更为合适的救助行为,刑法无法过于苛责司机,要求其在数秒内采取拉拽、停车行为以阻止乘客跳车,因此司机不具有履行义务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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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在于司机对于乘客的死亡结果是否持故意或过失或意外事件的心态。本案中司机无故意杀人的心态,因此不予分析故意心态。
过失致人死亡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需要司机已经认识到危险并采取了避免措施,与本案不符,因此不予讨论。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
本案中,司机有无预见乘客跳车的可能性在于乘客跳车的行为是瞬间动作还是持续性动作。如果乘客在跳车前起身将身体伸出车窗外中间仅隔几秒,可以认为司机没有预见可能性,应当认定为持意外事件的心态。如果司机明知乘客已作出危险举动却不予制止,自信乘客不会真的跳车,那么应当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根据上文分析,乘客起身到跳车的动作之间间隔较短,司机对于这些动作没有预见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