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民法典》创设性的设立了居住权,以第三百六十六条到第三百七十一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下面我们对一些问题进行剖析
最新修订的《民法典》创设性的设立了居住权,以第三百六十六条到第三百七十一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下面我们对一些问题进行剖析:(图文来源于网络)
一、什么是居住权?
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分析:
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与使用的权利 是一种用益物权。而且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使用房屋只能以居住目的为限,而不能用于商业等其他用途。(图文来源于网络)
二、居住权有什么特性?
法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分析:
首先,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它具有专属性,是专属于居住权人的,并且居住权人也只享有居住的权利,不能私自转让、出租,也不能被继承。其次,居住权的解除具有特殊性,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自动消灭,设立人没有其它别的理由可以行使解除权,并且解除要经过登记才生效。三、居住权的设立有什么条件?
法条: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分析:
居住权合同是要式合同,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他任何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居住权合同都无效。并且居住权属于登记生效主义,签订居住权合同只是合同成立,只有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才会生效,才真正获得居住权。四、居住权的设立有什么意义?
居住权的设立增加了住房形式,完善了用益物权的体系,同时保护了弱势群体(例如:离婚弱势方)的居住权利,尤其对解决养老问题起到重要作用。居住权的设立,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法律基础,让继续居住的约定内容有法可依,可以确保老人能够在生前一直有权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对防止“以房养老”骗局发生有重要意义,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图文来源于网络)
结语:
居住权这一新兴法律制度的设立,符合实践的需要,符合群众的需求,同时也是面向未来。它不仅对解决当前居住权纠纷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作出了预判式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