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最近对离婚冷静期这个词都有所耳闻吧?没错,民法典新加入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那么离婚冷静期到底是什么意思?家暴是否受该期限限制?除了离婚冷静期还有哪些变化?哪些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部分的几个重大变化:
第一,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图文来源于网络)
1.法条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分析
该条即公众热议的“离婚冷静期”,但准确来说应为“协议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双方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30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撤回,30天冷静期后还有一个30天的领证期,任何一方不领的,也视为申请撤回。因此离婚冷静期变相有60天!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离婚的条件,对于实践中日益增多的一时冲动、轻率作出离婚决定的现象具有抑制作用,但是毫无疑问今后协议离婚会变的更加繁琐困难,60天内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且该条对于离婚冷静期内存在家暴的情况也没有作为例外情况。
当然诉讼离婚不受该冷静期的限制,因此不排除以后出现诉讼离婚增多的现象。对于一方存在家暴等情形的,小编建议还是直接选择诉讼离婚。
第二,隐瞒婚前重大疾病变为可撤销情形
1.法条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分析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婚姻无效。现在民法典把主动权交给被隐瞒的一方来决定婚姻是否无效。举个例子,男方患有重大疾病隐瞒女方与其结婚,结婚几年后死亡了并留下房产。女方作为妻子要继承房产,如果是以前的婚姻法,男方父母可能会跳出来说双方婚姻无效女方无权继承,民法典实施后男方父母就无权这样操作了,女方可以选择撤销婚姻,撤销的话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女方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作为妻子继承财产。因此,该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隐瞒的一方,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减少纠纷。但何为“重大疾病”,有待进一步解释。
第三,更加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1.法条
《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分析
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未提及离婚分割财产要照顾无过错方,只考虑到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对于婚姻关系中有过错和无过错一方均适用相同的分割原则,存在着相对的不公平性,所以民法典中正式将照顾无过错方列为离婚财产分割处理的原则,更符合公平、平等原则。
除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外,实践中婚姻中的过错情形有很多,这四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现损害赔偿情形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一定空间。
小编建议如果对方有过错的,建议起诉离婚而不要协议离婚,且一定要注意搜集相应的证据。
第四,增设夫妻家事代理权
1、法条
《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分析
该法条明确了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即对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明确了其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对内,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对外,即便夫妻双方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根据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债务一直是一个规定不完善的知识点,该条从立法上对此进行了明确,可谓是一大亮点。
第五,明确不离婚情形下也可分割财产
1.法条
《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分析
该条关于婚内财产分割适用的条件是要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且主观故意,过失也不适用。小编提醒主张分割婚内财产前要注意搜集相应的证据。
第六,新增夫妻一方“挥霍”行为为法定的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
(图文来源于网络)
1.法条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分析
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并未进行规定,对于夫妻一方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进行打击和限制将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规定在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形也可以重新请求分割,更符合公序良俗。
第七,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一年后再诉会判离
(图文来源于网络)
1.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分析
该条款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法院并未准许离婚的情形,对于满足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即法院在该情形下不具有裁量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避免了当事人多次诉讼离婚都始终未判离婚的情况发生,减少新的矛盾和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本条限定为先后起诉的相同主体,不包括对方的起诉。这里小编建议如果协议离婚一方以离婚冷静期为由拖延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先起诉离婚,后分居1年。
结语
即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使法律的适用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而离婚冷静期条款等在实践中的效果及与离婚登记程序的衔接还有待观察。除了以上变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有其他变化,如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即增加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离婚时可要求补偿;共同债务需共同确认;创设居住权等等,这里小编不再展开分析,大家也可以自行关注学习。